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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莫存侥幸 上杭稔田司法巧解纠纷
发布人:上杭县工商联 发布时间:2019/4/11 浏览次数:5839

 

    事情要从2016年讲起。2016年12月16日,王某友受李某玉、彭某友雇请在上杭县稔田镇埔头沙场务工,做了几年也很熟悉沙场的工作,业务也做得不错,在2019年1月中旬王某友在机器运作时看见有石头,他明知机器运作时不能去捡石头,带着侥幸心理去捡石头,左腿不慎受伤了,前后在永定县医院、漳州九0九医院治疗总计68天。雇请方在支付10万余元医疗费后,未支付其它赔偿款,现双方就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引发纠纷,申请稔田镇调委会调解。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王某友与李某友、彭某友他们各自要承担的责任是多少呢?用工方和务工人员之间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关系?
  【调解过程】
  上杭县稔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王某友的调解申请后,高度重视,调委会工作人员厉行“枫桥经验”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调解,落实“马上就办”,要调就调好的工作态度,立即向王某友了解了案情发生的具体经过,听取了王某友事情来龙去脉及具体的申请事项,并做了详细的记录。接着,调解员通知李某玉、彭某友到司法所,询问了纠纷的一些细节,从李某玉、彭某友的陈述来看,双方对事实的描述无太大的出入,随后工作人员问李某玉对此事有什么看法。受害方提出按工伤赔偿标准要求用工方赔偿损失16万余元, 李某玉认为此事之前在上班的时候就有和王某友说“机器运作期间不宜去违规操作,这样很危险,他老婆当时还在场说我们工作人员“啰嗦”,谁也没想到会发生这样的意外,现因在永定县医院没有及时治疗导致伤口感染转至漳州九0九医院继续治疗,事情已发生我们会配合调解。李某玉认为应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赔偿。调解员首先肯定了在这件事中,李某玉、彭某友的态度是诚恳的,能主动来司法所说明情况,为使双方都得到满意的答复,在王某友报案后,司法所工作人员“马上就办”,在当天上午组织调解,调解员告知纠纷双方即王某友、用工方李某玉、彭某友首先必须明确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中用工方必须是企业单位,并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而劳务关系是根据雇员在受雇佣期间的工作时间或所完成的工作量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用工方属个人合伙经营,不属企业单位,未给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以劳动者所完成的工作量支付劳动报酬,因此本案中用工方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应认定劳务关系。受害方提出按工伤赔偿标准要求用工方赔偿损失16万余元欠妥,调解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调解员认为雇请方为非企业单位,在调解中王某友提出要按工伤赔偿标准赔偿16余万,还出具了九级伤残鉴定书。雇请方李某玉与彭某玉接受不了受害方的赔偿要求,认为受害方有重大过失也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在调解中稔田镇挂钩村级法律顾问李培基律师详细讲解了《福建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认真剖析了每个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因当事人户口在农村,适用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计算损失为13万余元。调解员看受害方有所让步,便“趁热打铁”,通过法、理、情三管齐下,稳定王某友及家属的情绪,工作人员还启用分开调解模式进行一对一调解,使得双方的要求渐渐拉近距离。因治疗时间较久案情较为复杂,历经一上午的耐心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露出满意的笑容。
   《福建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所谓人身损害赔偿,其实是指当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身体遭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甚至死亡时,要求行为人或者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进行赔偿的一种侵权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中第十六条明确指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历经3小时的耐心调解,法理结合,双方终于露出满意的笑容。一场极易引发械斗事件的纠纷得到有效控制,受伤者家属万分感谢司法所工作人员帮助他们拿到赔偿款。
  【调解结果】
  李某玉、彭某友同意一次性支付王某友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各种赔偿款共计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130000元)(此款不含已付的医疗费),此款在协议签订之日内付清3万元,2019年4月底前付清5万元,2019年5月底前付清5万元;
  2、如李某玉、彭某友未按协议1履约,应当按拖欠金额每月3%支付违约金。
  3、此纠纷一次性调解终结,此后王某友不得再向李某玉、彭某友提出其他赔偿主张。
  【案例点评】
  本案涉及《福建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民法总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解释》等相关法律条文有明确的解析。本纠纷还涉及《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近来,安全生产成为每个企业的头号问题,针对个人要注重安全,保护健康;关爱生命,拒绝违规操作,重视生命安全;对于公司要落实安全规章制度,强化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应急预案,加强事故防范,共促和谐。(上杭县工商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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