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首 页 . 工商联简介 . 公告通知 . 新闻中心 . 基层商会 . 政策快递 . 民企动态 . 财经资讯 . 光彩事业 . 我要投稿 .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政策快递 关闭窗口
上杭县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二十八条政策措施(修订)
发布人:上杭县工商联 发布时间:2020/1/9 浏览次数:5376

 

  为全面推进第三产业发展,促进我县现代服务业提速增效和创新发展,进一步提升壮大服务业综合实力,根据新形势下现代服务业发展转型需要及我县实际,在原政策基础上,进行了重新修订,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扶持限上、规上企业

第一条  对新增限上法人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和规上服务业企业(除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外),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商务局、统计局

第二条  限上批发类法人企业。对年批发额首次达到3000万元,且当年增速达30%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年零售额首次达到1200万元,且当年增速达30%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年批发额每增加2000万元,且当年增速达30%及以上的,奖励1万元;年零售额每增加800万元,且当年增速达30%及以上的,奖励1万元;若增速未达到30%,则按比例进行奖励。

牵头单位:县商务局、统计局

第三条  限上零售类法人企业。对年零售额首次达到800万元,且当年增速达30%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年批发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且当年增速达30%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年零售额每增加500万元,且当年增速达30%及以上的,奖励1万元;年批发额每增加800万元,且当年增速达30%及以上的,奖励1万元;若增速未达到30%,则按完成比例进行奖励。

牵头单位:县商务局、统计局

第四条  限上住宿和餐饮类法人企业。对年营业额首次达400万元,且当年增速达30%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年营业额每增加200万元,且当年增速达30%及以上的,奖励1万元;若增速未达到30%,则按完成比例进行奖励。

牵头单位:县商务局、统计局

第五条  规上服务业企业。对年营业额首次达1500万元,且当年增速达30%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年营业额每增加1000万元,且当年增速达30%及以上的,奖励1万元;若增速未达到30%,则按完成比例进行奖励。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统计局

第六条  壮大骨干企业奖励。对规上服务业企业,年营业额首次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当年增速达30%及以上的,达标当年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统计局

第七条  发展龙头企业奖励。对规上服务业企业,年营业额首次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当年增速达30%及以上的,达标当年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统计局

第八条  对企业统计人员进行奖励。按规定做好相关统计工作的限上法人企业和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统计人员,每年每人奖励0.4万元。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商务局、统计局

第九条  鼓励主辅分离。对从我县农业、工业企业分离出来的销售公司,成功入驻限额以上法人企业的,在成功入驻后三年内企业对县财政贡献部分由财政按70%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第四、第五年按50%奖励给企业。每家企业每年封顶奖励300万元。鼓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剥离物流辅业,对剥离物流环节设立物流企业的,按新设立物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商务局、农业农村局、工信科技局、金铜产业发展中心

配合单位:县统计局、财政局、税务局

(注:1.关于龙头、骨干企业的奖励,新入驻企业当年又培育成骨干、龙头企业的,同时享受骨干、龙头企业奖励政策;2.第二条~第五条,对新入统企业,首次达标当年,超出部分按照增量兑现奖励。)

二、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

第十条  凡在上杭县注册并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管理的大型仓储类、运输类、分拨、配送、采购、包装类物流企业,每年缴纳增值税(按征收口径)首次达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

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商务局

配合单位:县税务局

第十一条  凡新建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相关费用)、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物流园区、物流集中区、物流基地和物流配送中心以及第三方物流企业技术改造和新增设施项目,在竣工投产时根据投资情况给予投资前期费用补助。经审计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累计完成2000万元,奖励前期费用10万元,且每增加1000万元投资,追加奖励前期费用5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商务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第十二条  对具有上杭县独立法人资格的物流企业新购置并在我县挂牌的物流车辆,每辆车(冷藏车除外)按照车型车价款予以补助(吨位≥30/辆,补助车价款的3%;吨位≥10/辆、<30/辆,补助车价款的2%;吨位≥4.5/辆、<10/辆,补助车价款的1%);冷藏车按照车价款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

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第十三条  外挂车辆首次回迁至上杭县内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吨位≥30/辆,每辆一次性奖励15000元;吨位≥10/辆、<30/辆,每辆一次性奖励8000元;吨位≥4.5/辆、<10/辆,每辆一次性奖励5000元。受补助车辆2年内不得外迁,若有外迁,责令企业退回。与上杭县人民政府2014128日第23次常务会议《关于规范货物运输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有关奖励,按就高原则享受,不得重复享受。

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第十四条  鼓励仓储、配送一体化。对我县电子商务企业投资建设仓储、分拣、配送一体化服务、日均发件量超过100件且仓储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25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发改局、农业农村局、工信科技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三、促进红色、研学实践教育培训业发展

第十五条  对在我县注册并开展红色、研学实践等教育培训,纳入规上服务业管理的企业,除按照本政策措施第一条奖励外,另外再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纳入并带基数一年后,年增长速度保持35%以上的,给予企业每年奖励2万元。

牵头单位:县教育局、县委党校、文体旅游局

四、促进文化体育娱乐业发展

第十六条  在上杭县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新增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管理,从事文体服务的文体企业或企业集团(或地区总部),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牵头单位:县文体旅游局

第十七条  新增纳入文化产业名录库的规上文化制造企业、规上文化服务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增并纳入文化产业名录库的限上文化批零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纳入规上服务业管理的影视文化类企业从事微电影、动漫、网络剧等创作,按其营业额给予1%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200万元。文创企业产品获得国家级评选前三名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未评选排名但受表彰的奖励8万元;获得省级评选前三名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未评选排名但受表彰的奖励2万元。

牵头单位:县文体旅游局

第十八条  对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在上杭人民会堂开展公益性演出和商业性演出,每场演出补助1万元。

牵头单位:县文体旅游局

五、推进科技信息与中介服务业发展

第十九条  鼓励利用闲置办公楼、商业设施、老旧厂房等建设一批具有公益性、社会化、开放式运作的众创空间和科创园,除按《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杭县促进工业创新转型提质增效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综2016193号)第31鼓励企业进行管理创新奖励外(具体内容:鼓励和支持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对取得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奖励的,县财政给予11配套奖励。支持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中心、产品检验中心、实验室等技术服务平台。对新批准设立或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工作站、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创新平台的分别予以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机制健全、管理规范、运行良好,并被主管部门运行评估为优秀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创新平台的分别予以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10万元。),产业主题为金铜加工创意、文化创意、乡村旅游、软件开发、智能智造、物联网金融等创业创新孵化器,对获得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牵头单位:县工信科技局、商务局、金铜产业发展中心、农业农村局、文体旅游局、发改局

第二十条  对原注册地在上杭县外,且迁回上杭县或在上杭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或子公司),年度中介服务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达70%及以上的,且企业当年在本县纳税总额达5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商务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税务局

第二十一条  进驻我县的研发中心、检测中心、管理中心、营销中心、贸易结算中心、采购中心等服务业总部经济企业(建筑业、金融企业除外),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闽财税〔20176号)精神,对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管理且上一年度纳税额达100万以上,按企业对县财政贡献额给予奖励。其中:对现已入驻我县的总部企业,按其对县财政贡献部分环比增量的50%给予补助奖励期为三年;对从县外迁入我县的总部企业,按该企业对县财政贡献部分给予70%的奖励,奖励期为三年,单个企业封顶奖励300万元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商务局、工信科技局、金铜产业发展中心、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税务局

第二十二条促进健康及社区服务业发展。对纳入规上服务业管理,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且被评为市级龙头企业的健康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承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面向城乡社区居民提供信息平台呼叫和咨询服务的县级社会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机构,服务范围已覆盖覆盖至全县、年服务人次1万并满意率达95%以上的给予补助10万元。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第二十三条大力发展信息服务业。对首次通过双软认定的软件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首次通过国际软件能力成熟度CMM(集成CMMI)认证达到3级、4级、5级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对有示范引领作用的云计算运用、集成电路设计、嵌入式软件系统、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网络化协同制造、测试平台及大数据等信息服务业项目,按项目建成投产后专项审计报告中研发(含软件)和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0万元。

牵头单位:县工信科技局、金铜产业发展中心、发改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第二十四条加快服务业载体建设。鼓励专业市场(包括二手车、建材、家居家装、农贸、畜禽、水果等)建立统一标准化、规范化收支结算平台,对纳入规上和限上企业统计范畴的,给予平台建设总投资10%但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资金。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商务局、工信科技局、金铜产业发展中心、民政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六、提升发展现代服务业

第二十五条对规模以上服务业旅行社及家政类企业,纳入并带基数一年后,且年营业额增长速度达30%以上的,县财政给予奖励5万元,以后年增长速度保持30%以上的,给予每年奖励3万元。每年开展一次优秀家政服务企业评比活动,评选5-10家优秀家政企业,对实行员工制、管理规范的优秀家政服务企业,由县商务局授牌,给予每家企业奖励1万元。

牵头单位:县文体旅游局、商务局、人社局

配合单位:县统计局

第二十六条  积极支持商贸服务行业发展。对商贸服务业行业协会配合商务部门开展行业培训、职业技能竞赛、展销活动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培训每场次补助不超过3万元,职业技能竞赛和展销活动每场次补助不超过6万元。

牵头单位:县商务局、人社局、文体旅游局

第二十七条 传承保护老字号。对经县商务局认定的上杭老字号,给予老字号申报主体2万元/家的一次性补助,除此之外,对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老字号申报主体,县财政给予一次性1:1配套奖励。支持老字号参与展销活动:经县商务局报备认可,参加上杭县内大型展销活动的老字号,给予500/家的食宿、交通、物流费用补助;参加龙岩市会展中心的大型展销活动的老字号,给予800/家的食宿、交通、物流费用补助;参加福州5.18海峡两岸经贸博览会、厦门国际食品交易博览会等市外省内大型展销活动的老字号,给予1000/家的食宿、交通、物流费用补助;参加国内省外的大型展销活动的老字号,给予1500/家的食宿、交通、物流费用补助。每家老字号每年封顶补助4场次。鼓励老字号开设门店经营:对老字号新开设经营面积30平方米(含)以上的门店,且经营一年以上的,给予每个门店统一老字号LOGO的门店装修等综合费用一次性补助5000元。

牵头单位:县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场监管局

第二十八条每年评选一次上杭县服务业突出贡献企业,由县政府授牌,每家企业奖励2万元(获奖企业必须是纳入限上或规上服务业企业,且数量按限上企业与规上企业各10家,限上企业名单由商务局确定,规上服务业名单由发改局确定)。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商务局

七、附则

1. 原第四大点:大力发展旅游产业,因与即将出台的《上杭县加快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五条政策扶持》重复,并且五条政策补助标准更高,已删除该第四大点。

2.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原奖励政策《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杭县促进商贸流通及规上服务业稳增长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8211号)、《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家政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201677号)同时废止,与以往政策措施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3.本措施所涉及补助政策同一企业与省、市政策采取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即:扶持内容相同但奖励标准不一致时,省、市扶持力度更大,按照省、市政策执行,不再重复享受我县政策;我县政策扶持力度更大,按照县级政策执行,省、市政策不再重复享受。

4. 本办法中涉及的数据,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核定。统计方面的由县统计局负责核定,税收方面的由县税务局负责核定。

5. 本办法自20191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1231日。

6.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三产办)、商务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工商联 龙岩市工商业联合会
版权所有:福建龙岩市工商业联合会  福建龙岩市总商会  Copyright(C) 2010 lysgsl.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访问统计: 18792281
电话:0597-3213969  传真:0597-3213959  电子信箱:gslllq@163.com  工信部备案:闽ICP备10014682号 技术支持:领御商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