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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杭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的若干措施
发布人:上杭县工商联 发布时间:2020/2/17 浏览次数:4944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的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部署,在全面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扎实做好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工作(以下简称“六稳”),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努力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制定以下措施。
    一、强化金融财政保障
    1.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持续推行尽职免责机制,加大对制造业、民营小微企业等重点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在贷款增速、融资成本降低上要高于上年水平。实行差异化信贷支持,金融机构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民营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贷款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要通过无还本续贷、展期等,并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和增加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建立“一对一”的金融服务对接机制,及时向银行推送政府确定的重点防疫企业名单及其信贷需求,鼓励和支持各银行主动对接企业。综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鼓励和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运用再贷款资金优先支持疫情防控,并在利率上给予优惠。对加大信贷支持疫情防控和民生领域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贷款投放力度。(责任单位:县金融办、人行上杭支行、财政局,商业银行)
    2.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县财政统筹一定的资金对注册地在我县境内的企业银行贷款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其中:对列入省、市、县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2020年2-4月(3个月)银行贷款利息支出的全额贴息补助(含省、市补助);对正常生产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2020年2-4月(3个月)的银行贷款利息支出的 80%(含原补助政策的 50%)贴息补助;对资质建筑企业给予2020年2-4月(3个月)的银行贷款利息支出的20%贴息补助;对农业龙头企业、规上企业和新型职业农民给予 2020年2-4月(3个月)银行贷款利息支出的70%(含原来的补助政策)贴息补助。单家企业最高贴息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
县工信科技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3.降低信贷融资成本。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实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免手续费等方式,降低民营小微企业融资成本,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要比去年降低 1 个百分点左右。(责任单位:县金融办、人行上杭支行)
    4.加大融资担保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提供快速高效的融资担保服务,简化审批流程和程序,降低反担保要求,扩大信用担保业务,兴诚担保对受疫情影响暂时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贷款的担保业务,纳入担保范围,并适当降低担保费用,对申请使用还贷应急资金的中小微企业,资金占比费率比 2019 年下降10%。(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兴诚担保公司)
    5.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引导金融机构开辟信贷“绿色通道”,对有关疫情防控企业和民生信贷,金融机构优先倾斜信贷资源、优先审批贷款、简化信贷流程、优惠贷款利率,采取就近网点办公、召开视频会议等方式尽快为企业和个人办理贷款审批发放业务。积极推广线上+线下业务模式,多形式开展线上贷款办理业务。启动防疫资金拨付绿色通道,全力确保疫情防控资金快速、准确、安全拨付。开通保险绿色通道,对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
理赔客户,特别是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简化理赔手续,提供及时、便捷的理赔服务。对卫生防疫、医药用品等疫情防控物资进口,银行机构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随到随办。简化外汇捐款入账结汇手续,对于境内外支援疫情防控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境内受赠机构无需新开立捐赠外汇账户,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办理受赠资金的结汇手续。便利企业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与跨境融资,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向银行机构提交单证材料,由银行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检查。鼓励支持保险机构针对疫情创新保险品种,积极推广上杭团体意外险加新冠肺炎保险,充分发挥保险保障作用。(责任单位:人行上杭支行、县金融办、银保监办)
    二、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6.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的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以及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7.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2020年1月和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至2020年5月31 日前缴纳,延期缴纳期间不予加收滞纳金,职工依法享受社会
保险待遇,不影响参保个人
权益。(责任单位:县税务局、人社局)
    8.延期缴纳相关税款。疫情防控期间,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9.减免中小企业租金。对承租县属全资国有企业国有经营性房产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收2020年2月份房租(含摊位费),减半收取 3、4 月份房租(含摊位费),5 月份后视疫情情况再定;对资金支付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承租户,可以适当延期收取租金。对租赁非县属全资国有公司(含紫金矿业集团)标准厂房的企业, 由县财政给予每平方3元的补助,补助时间为2020年2、3、4月份。对于疫情期间受影响的上杭工业园区科技创业园,免去入驻企业2020年2、3、4月份租金,入驻科技创业园企业可向园区管委会申请给予免收 2 月份物业费。对承诺免去入驻企业、团队、创客疫情期间租金的市级以上众创空间,属政府投资建设的,财政免去众创空间运营机构2020年2、3、4月份租金。对已与县属国企签订合同的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确实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由各县属国企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实施。上述租金申请补助时间为疫情防控解除后的三个月内。(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工信科技局、农业农村局、上杭工业园区管委会、蛟洋工业区管委会)
    10. 实行企业用电补助。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3、4月份的实际用电量给予每千瓦时 0.08 元的补助(用电量以供电公司提供的数据为准,单个企业补助上、下限为 50 万元和 0.5 万,此条政策与《关于保障 2020 年“两节”期间工业生产稳定运行有关措施》(杭政办电〔2020〕3号)就高享受)。对从事农业生产、加工且以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名义开设用电户的农业经营主体, 2020年2、3、4月的农业生产电费给予50%的补助。对参与春节短周期的企业延长直接交易时间。(责任单位:县工信科技局、农业农村局,供电公司)
    11.减轻企业资金压力。调整房地产在建项目资金监管节点比例,拟将取得预售许可证,可申请支取不超过监管资金总额比例调整为35%形象工程进度达50%可申请支取不超过监管资金总额比例调整为65%;主体工程封顶,可申请支取不超过监管资金总额比例调整为75%;外墙装修完毕脚手架拆除,可申请支取不超过监管资金总额比例调整为85%。(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三、扶持企业复工复产
    12.加强复工复产组织。强化属地管理原则和企业主体责任,指导督促企业做好复工各项工作,重点做好规上企业、限上企业,龙头骨干企业复工的组织协调工作。严格落实员工返岗健康管理和防护措施,统筹支持企业防护物资需求,做到有效防控与有序复工相结合。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做好省技改基金项目申报指导服务工作,降低申请门槛,扩大支持范围,简化申报程序。支持生猪等养殖业补栏复产、蔬菜基地扩大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对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重要生产生活物资实施绿色通道政策,优先保障绿色通道车辆快速通行。(责任单位:县工信科技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交通运输局)
    13.给予企业稳岗奖励。对2020年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对春节期间符合条件的为防控疫情提供紧缺急需物资保障的生产企业、保障民生的商贸配送企业经县工信科技、商务和人社等部门认定后,可申请一次性稳就业奖补。对春节当月保持连续生产且净减员率低于我市上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工业企业,按当月在岗职工数200 元/人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 8 万元的一次性稳定就业奖补。(责任单位:县人社局、税务局)
    14.支持企业“以工引工”。鼓励员工“以工引工”,为我县两个工业园区企业推荐5人以上新员工入职,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奖励推荐介绍单位或个人(含园区老员工) 500元/人,每位员工只能被推荐介绍申报一次。对高职、大专以上院校引导应届毕业生到我县两个工业园区和城市规划区内的重点企业就业,每输送5名学生入职且企业依法缴交社保满六个月的,给予该院校补助就业推介费 3000 元,并同时可再按“以工引工”政策奖励招工介绍人。(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15. 鼓励员工稳定就业。本县籍外出就业人员返乡到两个工业园区和城市规划区内的规模以上企业(含当年列入重点培育上规模企业)就业一年以上,三年内每年给予 3000 元就业补贴;对已在我县两个工业园区和城市规划区内的重点企业稳定工作满三周年以上的员工,奖励该员工500元/人年,每增加一年工龄加奖100元,封顶1000元/人年。(责任单位 :县人社局)
    16.鼓励企业增产增效。加大规上工业、限上企业培育扶持力度,对统计快报、年报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6 万元。乡镇当年每净增 1 家规模工业企业,奖励乡镇3万元。对疫情期间有实际经营的规模以上服务业和新增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县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 2000元/月,最高补助 3 个月。对疫情期间有实际经营的限上龙头企业,县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元/月,最高补助3个月;对疫情期间有实际经营的限上骨干企业,县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元/月,最高补助 3 个月;对疫情期间有实际经营的其他限上企业和新入统龙头企业,县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元/月,最高补助 3 个月。(责任单位:县工信科技局、财政局、商务局、统计局)
    17.实行保供企业补助。对因疫情受损失(物流、人工、活禽交易关闭等)的生产性保供企业(已签订储备协议的企业)每家补助1万元/月,补助2020年2、3、4月份。对疫情期间正常营业的入统限上超市(保供企业)给予购买防护用品(口罩、消毒液等)补助2万元,对疫情期间副食品调控基地(含储备企业)给予购买防护用品(口罩、消毒液等)补助 0.3 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工信科技局、粮储局)
    四、帮助企业拓展市场
    18.支持企业生产疫情物资。支持疫情急需防控物资生产企业采取扩产、转产和新建等方式快速扩大产能,尽快量产、达产、满负荷生产,对企业转产生产防疫物资,在企业策划落地竞赛活动中对新上、转产生产防疫物资的企业、项目在设立加分项和资金奖励给予倾斜。(责任单位:县工信科技局、财政局、重点办)
    19.进一步扩大网络消费。制定支持受疫情冲击的餐饮、住宿、零售等行业恢复运营平稳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生活服务企业实现线上交易和线下服务相结合,推进电子商务企业与社区商业网店融合。对 2020 年上半年利用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自营平台实现实物商品网络销售额超过300万元的连锁超市、连锁便利店、农产品市场和副食品生产基地,按照销售额的 1%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县商务局、财政局、三产办)
    20.鼓励跨境电商扩大进出口。对利用自营或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开展进出口业务,2020 年上半年纳入海关统计交易额同比增长超过200万元的企业,按交易额的2%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县商务局、财政局)
五、强化项目建设保障
    21.提升审批服务水平。对生产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的新上投资项目,实行一站式全链条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绿色通道,对急需审批的事项实行预约办、现场办。对实行备案制的投资项目,严格执行告知备案制度,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网上备案。优化在线审批服务,推动更多审批事项“全程网办”、“一趟不用跑”,完善、畅通在线平台互联网端项目申报、进度查询功能,指导项目单位上传电子材料、实行远程审批,凡可通过线上受理的事项不再要求服务对象到现场提交,凡可通过电子证照共享获取的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坚决防止项目申报无门、审批服务出现断档问题。县行政服务中心对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快递双向免费,引导企业、市民选择申报材料、审批结果“双向邮寄”,推进全程不跑腿、审批不见面。对防疫物资生产供应企业设立登记和经营范围变更等登记提供全程代理服务,采取容缺受理、延时服务等方式实现“即时办”;对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和生产备案、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应急审批制、简化申请材料、容缺受理等方式做到“马上办”;对口罩等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和生产许可等省级办理事项加强与省直相关部门的沟通确保“尽快办”。(责任单位: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发改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等行政审批单位)
    22.加快重点项目建设。充分发挥“五个一批”项目机制作用,加强重大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促进年度计划新开工项目按期开工。加快谋划一些对接中央、省、市专项资金和民生补短板的政府性投资项目,争取中央、省专项资金推进我县铁路、高速公路、能源、民生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加快建设。加大正向激励力度,对完成领导干部带头策划项目任务 70%以上,前两季度列入省“五个一批”谋划项目的单位,在项目积分制考评中按单个项目20%给予加分。(责任单位:县重点办、七大领域牵头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23.加强项目要素保障。强化资金保障,重点推进 133 个政府性投资项目,按照优先保障先开工项目建设资金原则落实资金保障;积极争取中央、省预算内投资、专项债券,优先支持一批应急医疗救助设施、隔离设施、公共卫生体系、乡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领域重点项目。强化用工保障,对第一季度从县外赶来复工的企业人员,按相关规定给予单程交通费补助。强化防控物资保障,优先协调保障在建项目建设所需的消毒物品、洗涤用品、医疗口罩、红外体温测量仪、应急药品、长筒胶鞋等工地防疫基本防护物品。强化用地保障,因防控和治疗新型冠状病毒建设相应的医疗设施和药品、医疗器械等所需用地,可以先行使用;疫情结束后,需要永久用地的,要依法完善用地手续;属于临时用地的,有关单位恢复原状并及时归还。(责任单位:县重点办、工信科技局、财政局、人社局、卫健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等)
    六、健全企业帮扶机制。
    24.加强企业帮扶服务。充分发挥县领导挂钩重点项目、“一企一策”、“一业一策”、千名干部挂千企帮扶服务等工作制度,及时帮助基层、企业、项目用好政策,解决实际困难问题。深化用好民企诉求直通车平台,借助“福企网”、“福企云”、“e 龙岩”等平台资源,在疫情时间为企业提供信贷融资、减税降费、人才用工、法律咨询等服务。(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工商联、人行上杭支行、税务局、司法局)
    25.加快扶持政策兑现。各级各部门要大力宣传中央、省、市支持企业应对疫情恢复生产支持政策,积极帮助相关政策申报工作。认真落实我县惠农政策、促进工业创新转型提质增效、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服务业发展 28 条等政策措施,加快2019年相关惠企政策兑现工作。(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工信科技局、住建局、商务局、发改局、财政局)
    以上政策措施自 2020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执行至 2020 年12 月 31 日(上述相关条款另有规定除外),中央、省、市、县已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补足差额”的原则执行,涉及奖补资金除已明确规定由县级财政承担外,其他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受益财政分别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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