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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县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人:上杭县工商联 发布时间:2020/3/9 浏览次数:479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市县工作部署要求,坚持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等各项工作,进一步营造良好营商环境,集聚技术、人才、资金等生产要素,提升现代服务业发展水平和城市综合功能,促进全县总部经济发展,按照福建省财政厅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壮大总量与优化结构相结合、重点突破与整体推进相结合,大力营造适合总部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吸引外地符合上杭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总部向我县集聚,推动有效投资,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城市经济转型,进一步提升我县经济的综合竞争力。
   二、鼓励引进新的总部企业
   (一)支持重点
   加大力度引进新的总部企业,引导建筑业类、新业态类(含智慧出行、平台经济、大数据公司、物联网、金融科技、研发中心、创意、设计、软件、动漫、培训、文化等)、上市公司类、控股股权投资类(含股权投资、股权管理、创投基金、创业投资、并购重组、限售股持有者等)、商贸类(含企业营运管理中心、销售中心、结算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城市综合体等)、县内工业园区建设管理公司等企业总部回归和入驻上杭。
   (二)认定条件
   1.基本条件
   (1)县外投资者(企业、公司或自然人)在县内新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进行税务登记,依法将企业(或自然人)所产生的税收在我县缴纳,并在县内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在县内金融机构开设银行帐户或在县内证券机构开立证券账户。
   (3)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达到相关类企业规定的金额,在我县年度实际缴纳的地方税收贡献额(指对我县财政地方级收入中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税收贡献额,以下涉及的税收贡献额均按本口径执行,有明确指出的除外)达到相关类企业规定的金额。
   (4)符合我县产业政策发展方向。
    2.各类企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1)建筑类企业应当具备在我县境内新设立的建筑业法人企业(含施工、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建筑研发、劳务分包等);县外迁入我县的建筑企业(具有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和机电设备安装、建机一体化、环保、建筑智能化、消防类等我县缺乏的专业施工承包一级企业,具有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等建筑行业企业);回杭兴办建筑产业实业和设立企业总部的建筑企业。
   (2)新业态类企业应当具备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必须在我县境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关工作人员;设立以科技服务、商务服务、商贸服务、文化创意等新经济和以互联网+全产业链模式集聚的,具有平台经济、分享经济、体验经济、创意经济等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三新经济”的企业,企业年度在我县缴纳的地方税收贡献额(含为自由职业者群体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少于500万元,其中网络经济(电子商务)年度缴纳的地方税收贡献额(含委托代征自由职业者群体的个人所得税)不少于300万元;遵循我县税收收入秩序和重点发展方向。
   (3)上市公司类企业应当具备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已上市的公司(含收购外地上市公司和被上市公司收购的企业),应当在中国境内上市,并将企业注册地、纳税登记地迁址至上杭辖区内;拟上市的重点后备企业应当有明确在中国境内上市计划,并且已和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签署合作协议进入实质性辅导阶段。
   (4)控股股权投资类企业应当具备实缴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年度缴纳的地方税收贡献额不少于500万元(其中自然人的不少于300万元)。 
   (5)商贸类企业应当具备企业实缴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年度缴纳的地方税收贡献额不少于500万元。
   (6)县内工业园区建设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企业实缴注册资金不少于5亿元,经县政府研究认定的规划、分步建设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50万平方米。 
   (三)分类扶持
   1.建筑类企业扶持政策。
   (1)新设立的建筑企业自认定当年起享受我县建筑业相关扶持政策。
   (2)县外迁入我县具有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公路交通工程和机电设备安装、建机一体化、环保、建筑智能化、消防类等我县缺乏的专业施工承包一级企业,具有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等建筑行业企业,企业住所地迁入我县的,作为新引进企业,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是自认定当年起,前3年可按企业对我县地方税收贡献额(指企业所得税)的100%为计算参考给予奖励,后2年可按企业对我县地方税收贡献额(指企业所得税)的80%为计算参考给予奖励;享受期满后,按我县建筑业扶持政策享受相关奖励。
   二是视为新晋级企业,对特级资质企业由县财政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一级总承包企业由县财政给予不超过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一级专业承包(住建部审批专业)企业由县财政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晋升为甲级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建筑业中介服务企业,由县财政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是对新迁入的企业,优先安排年度用地指标(企业总部用地面积12000~15000平方米),在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基础上,可按不低于项目所在地同级别同用途土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出让底价;基准地价尚未覆盖的区域,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竞得后的土地不得改变用途,企业自持房屋产权比例不得低于70%。享受总部经济政策期满后,总部企业确需转让建筑物的,应经批准和依法评估后补缴土地价款。
   (3)鼓励现有一级总承包资质且被县委、县政府表彰的优秀建筑企业回乡兴办建筑产业实业和设立建筑企业总部,对入园企业参照新迁入建筑企业给予用地支持。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2.新业态类企业扶持政策。
   (1)经营贡献奖励,可按企业对我县地方税收贡献额的一定比例为计算参考给予奖励。
    一是企业对我县地方税收贡献额为500~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可按其对我县地方税收贡献额的60%为计算参考给予奖励;
   二是企业对我县地方税收贡献额为2000~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可按其对我县地方税收贡献额的65%为计算参考给予奖励;
   三是企业对我县地方税收贡献额为3000~4000万元(含4000万元)的,可按其对我县地方税收贡献额的70%为计算参考给予奖励;
   四是企业对我县地方税收贡献额为4000~4500万元(含4500万元)的,可按其对我县地方税收贡献额的75%为计算参考给予奖励;
   五是企业对我县地方税收贡献额为45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可按其对我县地方税收贡献额的80%为计算参考给予奖励;
   六是企业对我县地方税收贡献额为5000万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2)企业租用办公场所的,可按其办公场地租金实际发生金额的70%为计算参考给予补助,年度租金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补助期限为3年。特别重大项目,可“一事一议”给予租金补助支持,但年度租金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补助期限不超过5年。
   (3)鼓励总部企业发展成为行业引领。促进企业提升竞争力,制定或参与行业标准,建立国家级、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技术(工程)研究中心、行业产品检测检验中心。经认定后,分别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制定行业标准的总部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参与行业标准制定的总部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列入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行业产品检测检验中心等,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财政局
     3.上市公司类企业扶持政策。
    (1)为推动县内现有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加快上市进程,在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上市后,可按其因股份制改造(正常生产经营缴纳的除外)而对县财政地方税收贡献额的80%为计算参考依据给予一次性奖励。
    (2)对新引进的上市企业、县内企业收购或控股外地上市企业的地方税收贡献额,可按其对县财政地方税收贡献额的80%为计算参考给予一次性奖励。
    (3)对县内企业被上市公司收购、兼并或控股的,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可按其股权转让收益(含转让方置换或回购上市公司限售股的转让收益)的地方税收贡献额(指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一定比例为计算参考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企业所得税可按80%为计算参考奖励,个人所得税可按90%为计算参考奖励。
    (4)其他扶持政策参照《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18〕176号)执行。
责任单位:县金融办
    4.控股股权投资类企业扶持政策。
    (1)在县内新设立或从县域外新迁入的股权投资企业对本县实体企业股权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可按企业对县内企业投资额的0.5%给予其委托管理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一次性奖励。股权投资企业所投资的本县实体企业须在本县注册并实际运营,投资于自身关联企业、基建和房地产项目不享受本奖励。同一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申请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
    (2)对本县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独资企业、有限公司),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在股权投资类企业存续期内可按其股权转让收益(含股权转让收益、管理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分成和上市公司限售股转让收益)的地方税收贡献额(指企业所得税)的80%为计算参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自然人持有限售股减持的地方税收贡献额(指个人所得税,不含企业管理人员和职工工资薪酬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的90%为计算参考给予一次性奖励。
    (3)企业租用办公场所的,可按其办公场地租金实际发生金额的70%为计算参考给予补助,年度租金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补助期限为3年。特别重大项目,可“一事一议”给予租金补助支持,但年度租金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补助期限不超过5年。
    (4)对企业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企业),因企业与上市公司发生“减持、并购、重组”等事项而为其员工(合伙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当年度合计达50万元以上的,可按其合伙人的地方税收贡献额(指个人所得税,不含企业管理人员和职工工资薪酬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90%为参考依据给予一次性奖励。
    (5)鼓励境内外优秀股权投资管理团队在我县创业发展,经认定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可享受本县关于金融人才引进、培养、住房、落户、子女教育等相关扶持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5.商贸类企业扶持政策。
   (1)投资进驻上杭的商贸总部企业两年内实际到位资金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外商投资企业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就零售、住宿、餐饮、服务业(电影院、KTV等)行业分别成立独立法人企业,并纳入限上或规上统计(涵盖经营实体90%以上)的,成功入驻我县后,前3年可按企业地方税收贡献额的100%为计算参考给予一次性奖励;第4年、第5年可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50%为计算参考给予一次性奖励;第6年、第7年、第8年可按企业对地方税收贡献额的20%为计算参考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年第一季度兑现上一年度奖励)。企业营运管理中心、销售中心、结算中心、采购中心等可参照新业态类企业经营贡献政策给予一次性奖励。
    (2)对成功进驻我县的中国500强城市商业综合体企业,可按协议约定建成后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若属于成功进驻我县的世界500强城市商业综合体企业,可再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对城市综合体企业成功引进世界500强商贸企业入驻我县的,给予每家注册登记正式营业后的企业(其中:餐饮品牌企业需50%以上)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该奖励累计不超过500万元。对城市商业综合体企业成功引进世界知名连锁酒店入驻我县,并被评定为四星级的,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评定为五星级的,给予不超过6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若四星级升级为五星级,扣除原奖励资金300万元)。
责任单位:县工信科技局、商务局
   6.县内工业园区建设管理公司扶持政策。
(1)资金支付渠道。县内工业园区成立市场化运行的建设管理公司,在符合政策的前提下,园区及企业所取得的扶持、奖励和项目资金,均由县财政核定和拨付给有关部门后,再统一拨付给建设管理公司转付给有关企业。
(2)财政贴息政策。对园区建设管理公司的银行贷款实际利息支出由县财政给予贴息补助,贴息额度为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息的80%,按季结算,贴息补助期限为5年。县财政局经审核后,每季度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
(3)经营贡献奖励。由县财政对新引进园区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其中:前5年可按园区企业的地方税收贡献额扣除兑现企业扶持政策后的100%给予一次性奖励;后五年可按园区企业的地方税收贡献额扣除兑现企业扶持政策后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经县财政局审核后,下年度第一季度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园区建设管理公司。
责任单位:县工业园区、蛟洋工业区、白砂工业区
   7.其他类企业扶持政策。
   可参照省市县出台的相关政策执行,重点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一业一策”。
   三、扶持现有总部企业
   (一)支持重点
    支持服务好现有总部企业,支持尚未有跨县经营业务的建筑、物流、会展等龙头骨干企业做强做大,发展跨县业务;支持工程咨询、信息服务等中介机构发展跨县业务;支持已有跨县经营业务企业的发展,引导其将总部留在县内。要选择本土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较高成长性的优势企业,加大培育力度,鼓励企业在竞争、合作和“走出去”中发展壮大,成长为总部企业享受本地现有总部企业的扶持政策
   (二)认定条件
   参照新引进总部企业的条件设定现有总部企业的认定条件。
   (三)扶持政策
   1.支持建设总部大楼。结合现有需求,做好总部大楼用地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纳入年度用地计划。
   2.经营贡献奖励。对县内现有总部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税收贡献额1000万元以上且年度环比新增地方税收贡献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可按该新增量的30%给予奖励,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融资的贴息和补助、人才激励等,按照现有政策优先予以扶持。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机构。成立上杭县促进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发展政策和战略规划,审核认定企业,兑现奖励资金,协调和督促检查各项政策落实等工作。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县委组织部,县政府办、发改局、人社局、工信科技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住建局、教育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金融办、税务局、卫健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协调、统筹、督促整体工作开展;对总部企业进行动态跟踪,并于每个年度末检查评估相关部门对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政策的落实执行情况和工作绩效,定期通报相关情况。
   (二)加强组织协调。积极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要建立政府领导与总部企业挂钩机制,组建精干的工作班子加强联络、协调、统筹、对接、服务。完善发展总部经济联席会议制度,县财政局要发挥好牵头组织作用,县发改局、住建局、商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引进本行业总部企业,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公安局、教育局、卫健局要支持企业发展人才战略,允许总部企业开设集体户,总部企业人才和员工享受相应户籍政策,要加强总部企业人才落户,为其配偶就业、子女入园入学、医疗卫生保健、出入境和停居留便利等服务保障。
   (三)狠抓工作落实。各乡镇、县直各部门要把支持总部经济发展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政策措施;要加强对总部经济企业的配套服务、跟踪服务、贴心服务,将总部经济企业项目纳入“绿色通道”办理,加快推进总部经济发展。对各项扶持奖励政策的兑现,先由县发改局、住建局和商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注册登记、纳税凭证、申请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核,再向县财政局提出拨付应兑现的金额报告;奖励补助资金由县财政按年度下拨给县发改局、住建局和商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再由各部门支付给相关企业用于再投资、再生产和企业转型升级,以及企业技术改造、技术或软件研发、科技创新等。
   (四)强化履约管理。各乡镇、县直各部门要用好政策,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充分释放政策红利。充分利用各类媒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宣传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优势、规划、优惠政策和重点项目,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浓厚氛围,形成全民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建立总部企业名单清册和享受优惠政策台账,每2年复核一次,对不符合总部企业认定条件、不再具备总部职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应及时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和享受的总部企业政策。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细化企业履约条款,对享受总部企业政策后跨地区变更注册地或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企业,不得再享受总部企业政策,要追回相关奖补资金,对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可视情依法将有关情况推送征信部门。
    五、其他事项
   (一)本实施意见所需奖励资金,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
   (二)本实施意见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背的,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三)本实施意见涉及的政策,与省、市、县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总部经济可按照“就高不重复,补足差额”原则自愿选择申请项目,选定后原则上5年以内不得更改。
   (四)享受本奖励政策的企业应当承诺持续在本县进行经营活动,自签订本承诺五年内不得迁离本县,如果五年内迁离本县的,应当缴回在我县享受的全部奖励资金。
   (五)本实施意见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执行有效期为五年(特别规定的除外)。


                                                                                                                             上杭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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