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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城县九措施促进军民融合产业发展
发布人:连城县工商联 发布时间:2017/8/11 浏览次数:751

一、“四优先、一上浮”原则。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具有军民两用技术的企业或军民融合企业技改项目,优先引进、优先落户、优先供地、优先扶持。项目竣工投产后,对军民融合企业实行授牌管理,在享受《连城县“一园两区”鼓励投资工业项目优惠办法》第二条奖励资金比例基础上,再给予上浮5%奖励:财政实际贡献200-300万元的,奖励资金比例为55%;财政实际贡献300万元以上的,奖励资金比例为65%。
二、项目建成投产奖励。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重点产业发展规划,新引进落户我县且由军工企业绝对控股的重大工业项目,上年度生产设备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属光电与新材料、生物医药新兴产业的,申报条件可放宽为上年度生产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建成投产后,按照项目上年度实际完成生产设备投资额的2%给予叠加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重点产业发展规划,上年度(或实施技改前一年度)缴纳税收3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实施的军民融合技改项目,上年度生产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按照项目上年度实际完成生产设备投资额的2%给予叠加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已获得福建省技术改造基金扶持的,不享受此政策。
三、融资贷款奖励。新建或技改军民融合项目,按该企业向商业银行贷款实际投入项目建设所支付利息的40%,连续奖励两个年度,单家企业年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鼓励民企参与军工企业兼并重组。鼓励军工企业对我县企业就地进行股权收购、增资扩股等股权合作,军工企业对我县企业兼并重组或股权合作,除享受相关补助外,再按其实际出资额的1%予以叠加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积极推动军转民。向军工企业、科研院所购买、委托开发、联合开发“军转民”技术并在我县落地产业化的,按其实际交易费用(含购买研发设备)的2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参展参赛奖励。对参与国家部委、中央军委部门等主办的军民融合赛事的,成功入围后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奖项后再给予50%配套资金奖励,单次赛事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七、民品参军资质奖励。对新通过军队物资供应商库认证、船级社认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新通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质认证、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通过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八、民品参军销售奖励。对承担军工配套任务及部队、军工企业物资采购的,“民参军”技术产品类合同销售额100万元以上,按执行期内实际履行金额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家企业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其他合同销售额100万元以上,按执行期内实际履行金额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家企业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
九、对带动能力强、产业链条长的军民融合龙头企业重点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重点扶持。(连城县工商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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