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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杭县出台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实施办法
发布人:上杭县工商联 发布时间:2017/9/17 浏览次数:860

 

    近日上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杭县支行联和印发了《上杭县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实施办法》, 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进一步规范完善了个人创业就业贷款贴息政策,更好地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作用。具体办法是: 
    一、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范围
    在上杭县行政区域内创业,具有我省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以下人员,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指已经在我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人口(含持《居住证》、《暂住证》人员)中的失业人员。
    2.就业困难人员,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08〕18号)第十条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照享受就业困难人员政策的农村三类人员以及《福建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推进精准就业扶贫六条措施的通知》(闽人社文〔2016〕225号)规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刑满释放人员,含社区矫正期满人员、戒毒康复人员 。
    5.大中专院校(含技校)在校生及毕业5年内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港澳台高校毕业生和留学回国学生)。在我县范围内创业、具有省外户籍的大 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5年内毕业生可视同我省户籍毕业生。
    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 ,指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部分行业过剩产能的意见》(闽政〔2016〕30 号)等规定,对钢铁、煤炭等 行业淘汰过剩产能的企业的职工和失业人员。
    7.返乡创业农民工,主要指离开我县外出务工或经商 ,近3年内返回我县创业的农民工。
    8.网络商户,指已在福建省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网络商户,以及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但在第三方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的网络商户创业者。
    9.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对上述群体中的妇女,应纳入重点对象范围。
    二、创业担保贷款贴息额度、期限及标准
    1.享受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为: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30万元,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
    2.贴息实行一年一报制。面向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由目前的最高不超过2年调整为最高不超过3年,贷款经经办金融机构认可,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限内贷款不贴息。每年贴息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为当年的11月30日。
    3.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标准: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在国家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内,按照实际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利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个百分点;财政部门第1年给予全额贴息,第2年贴息2/3,第3年贴息1/3。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三、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质审核程序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按照个人自愿申请、经办银行出具贷款记录证明、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初审、县人社部门复审的程序,对借款人资质进行审核。
    2.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我县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由经办银行对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商业贷款情况进行认定,并出具《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商业贷款认定证明书》(附件1)。
    3.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携带《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贷款商业认定证明书》及相关部门核发的证件或能够证明借款人身份的证明材料,至创业地所在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并填写《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附件2)。
    4.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对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的身份、就业创业状况、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商业贷款记录等情况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乡镇劳动保障所签字盖章后将借款人有关材料上报县人社局(县社会保障服务大厅5号窗口)。
    5.县人社局对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复审,对复审通过的将其材料报送担保机构或经办银行(适用担保基金直接存入经办银行方式)。审核未通过的借款人材料退还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由其转达借款人本人。
    6.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通知经批准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到创业所在地农商支行办理贷款;贷款由财政担保基金提供全额担保,并应由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或具有代偿能力的人员提供反担保(具体由县农商行认定、办理)。
    四、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质审核和申报贴息需提交的材料清单
    1.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残疾人的《残疾人证》、低保户的《低保证》、已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就业创业证》、农村计划生育户的《独生子女证》或《二女结扎证》或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计生证明、复退军人的《复员退伍证》、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毕业年度在校生由原校出具证明)、刑满释教人员的释放证明(出监证明)或解教证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贫困证明》。
    3.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由县人社局就业部门出具证明。
    4.返乡创业农民工由户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证明。
    5.网络商户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提供网店网址、网店近期1-3月流水、网店店主信息等材料(由商户提供网店账号登入网店后台查询相关信息)。
    6.申报贴息应提供的材料
   (1)1至12个月或四个季度利息清单及还款凭证(提前全额或分批提前还贷的,按最早一次还贷时间给予贴息,后续不予贴息)。
   (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申请贷款人在县农商行开设的个人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五、其他事项
    1.限制行业:从事个体经营中的建筑业、娱乐业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为限制行业。
    2.贷款贴息限制:根据《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规定,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自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之日起向前追溯5年内,不得有其它商业银行贷款记录。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在审核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质时,对不符合要求的借款人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3.已享受其他部门创业贷款贴息优惠政策的对象,不得再重复申报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上杭县工商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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