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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杭县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方案
发布人:上杭县工商联 发布时间:2017/11/20 浏览次数:2156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7〕67号)、《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7〕68号)以及市委五届四次全会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加快补齐社会事业短板确保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补齐养老事业发展短板,全面提升我县养老服务水平,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养老需求,增进老年人福祉,结合上杭实际,特制定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我县老年人社会保障更加健全,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老年人服务供给水平明显提升,养老主要指标高于全省、全市平均水平。全县基本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信息为平台、医养相结合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形成政府与市场双轮驱动、改革与发展同步推进,管理与服务双向优化的发展机制。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40张以上,民营养老床位占比超过50%;全县100%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30%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与居家老年人家庭全部建立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覆盖全县所有中心城区乡镇,城市社区每万人拥有养老服务设施达500平方米以上,养老服务设施覆盖65%以上的建制村(其中80%为农村幸福院),居家社区基本养老服务覆盖全体老年人。形成“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选择”的多层次养老服务格局,努力打造“中国候鸟旅居小城”养老服务的“上杭模式”,把上杭建设成为国内一流的健康养生养老福地。

二、重点任务

围绕保基本、托底线、补短板、调结构、惠老年的要求,全面抓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兜底保障、医养结合、精神关爱、智慧养老、养生养老产业培育、养老服务队伍建设、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等九大工程。

(一)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程

1.全面构建城乡养老服务设施网络体系。按照新建住宅区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已建成住宅区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同时执行《福建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附录中的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纳入本地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新建住宅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由县政府统筹使用。民政部门参与新建住宅区的规划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以保证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到位。已建成住宅区现有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标准要求的,县政府通过购买、置换、租赁、调剂等方式予以配备。到2020年,临江、临城镇动工或建成2个以上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每个社区建设1个居家养老服务站,新建206个农村幸福院。其中,到2017年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覆盖率分别达85%、60%以上;到2018年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覆盖率分别达90%、70%以上。除中央、省定建设项目外,县政府每年将安排一定数量的居家养老服务站完善提升项目和新建20个以上农村幸福院项目,市级财政以奖代补给予适当补助。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成通过验收后,除中央、省财政支持外,由县财政给予每个中心补助30万元。要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党委政府年度为民办实事项目、重点扶持的投资工程包项目,强化项目要素保障。

2.保障城乡养老服务设施正常运转。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投入使用后的前三年,县财政每年给予每个10万元的运营经费补助;对已完成完善提升并投入使用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县财政每年给予每个不低于2万元的运营补贴;对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农村幸福院,县财政每年给予运营正常的每个不低于5000元的运营补贴。有条件的村(居)可通过村(居)财划拨、社会捐赠、设立养老基金、老年人缴费等形式,建立稳定的筹资渠道,保障城乡养老服务设施的可持续运营。从2018年起,每个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聘请2名助老管理员,每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聘请1名助老管理员。农村幸福院等养老服务设施,原则上由村级民政协理员或农村幸福院院长、养老服务设施负责人担任助老联络员。

3.培育壮大专业化服务组织。专业化服务组织运营居家养老服务站,由所在地政府无偿提供场所;运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由所在地政府无偿提供场所3年。中心城区附近的农村幸福院鼓励专业化服务组织承接。鼓励专业化服务组织将线上线下服务对象延伸拓展至社会老人,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有条件的地方对专业化服务组织租赁场所或自建、购买场所开办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予以场所租金补贴或建设补助。2017年底前,县政府将结合实际出台扶持专业化服务组织发展的相关文件。到2020年,我县中标的专业化服务组织要力争把线下实体服务延伸至所有乡镇政府购买服务对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一步提标扩面,努力打造一批品牌专业化服务组织。

责任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县民政局、财政局、住建局、发改局、国土资源局

(二)机构养老服务工程

1.建设多层次养老服务机构。要将养老机构规划纳入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布局,统筹考虑老年人口数量和养老市场需求,避免盲目建设养老机构。福利中心、养老院、敬老院等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在保证政府托底对象的养老需求基础上,积极实行公建民营、服务外包和连锁化经营。优先发展经济型养老机构,保障中、低端养老市场供应。鼓励支持民间资本、社会力量整合改造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存量商品房等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机构。对利用闲置资源改建设立养老机构的,参照已建养老机构办理设立许可。积极推进上杭金秋医养中心、养心园养老院、闽西古田光荣院等一批中、高端养生养老项目建设。

2.盘活用好乡镇敬老院。实施乡镇敬老院转型升级工程,加快推进社会化运营改革,要以省定我县为乡镇敬老院社会化运营试点示范县为契机,鼓励通过承包、委托、合资合作等公建民营方式,积极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承接运营乡镇敬老院,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或社会组织规模化承接、连锁化运营。2017年底前,完成全县17个乡镇敬老院整体捆绑打包连锁化运营工作。乡镇敬老院公建民营或连锁化运营的,产权单位应向运营单位无偿提供敬老院的服务场所及附属设施,可以按政策规定的最高年限与运营单位签订协议。探索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采取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乡镇敬老院运营单位,运营单位应当优先保障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的入住需求。总结推广试点示范工作经验,强化敬老院转型升级,拓展社会养老服务,提升公建民营规范化水平,为推动全市、全省敬老院转型升级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到2020年基本实现敬老院设施标准化、服务专业化、运营品牌连锁化。

3.落实好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公建民营的乡镇敬老院享受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政策。从2017年起,民办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提供失能老年人照料服务的,以实际入住的失能老年人数统计,按年平均给予每年每床1200元护理补贴,省级财政承担50%。服务运营场所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从2018年起,对上一年度投入运营的护理型床位补贴按以下标准执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失能老年人的护理型床位运营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床2400元/年;营利性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达到30%以上的,以实际入住的失能老年人床位数按上述标准给予床位运营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标准。以上运营补贴所需资金扣除省级财政补助外,其余由县级财政承担。

责任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县民政局、财政局、公安局、卫计局、住建局、发改局、国土资源局、物价局

(三)兜底保障工程

1.加大社会救助力度。按规定将生活困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到2018年,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国定扶贫标准(家庭年人均收入4050元)以上;到2020年,力争实现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逐步将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纳入救助范围。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加强对老年人的“救急难”工作,按规定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老年人给予救助。

2.保障基本养老服务。加快建立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机制,立足老年人服务需求,整合服务资源,拓展服务内容,制定并实施切合我县实际的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在重点关注高龄、失能、贫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困难老年人的养老需求的基础上,努力使紧急救援或应急救助服务、上门看病或康复护理服务、家政服务、日间照料服务、助餐助浴服务、代购代办服务、心理咨询或聊天服务、健康教育服务等八类居家社区基本养老服务覆盖全体老年人。8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可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贫困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的,依法依规给予其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免费或优惠服务。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度放宽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和受案范围。

3.落实老年人补贴政策。逐步提高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补贴标准,继续实施对8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增发高龄补贴10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增发营养补贴300元,每年敬老节”(重阳节)县级给予每位百岁老人慰问金1000元。逐步提高对困难家庭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补贴。从2017年起,对低保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完全失能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标准,以老年人服务券(卡)的方式发放护理补贴,所需资金由按省、市、县334比例承担。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给予适当补贴。继续由市县两级福彩公益金为户籍在上杭辖区的年龄在60至79周岁优抚对象、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和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不含离退休人员)每人投保1份“银龄安康保险”,大力推进其它出资方式,提高保障覆盖面。

责任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县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医保管理部、老龄办

(四)医养结合工程

1.推进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合作共建。医疗机构要积极主动将医疗服务延伸至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等养老服务设施。建立健全签约合作和服务机制,搭建双向转诊绿色通道,完善县医院与金秋老年公寓、中医院与养心园养老院的医养结合合作机制,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开设为高龄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渠道。借鉴长汀新桥等先进地区做法,加强乡镇敬老院与卫生院、民办医院合作共建。推广庐丰丰乐村幸福院医养结合示范点的经验做法,探索创建“居家养老,日间照料”医疗养老服务新模式。积极推进上杭金秋医养服务中心等一批中高端的机构医养结合项目,打造一批上杭特色品牌,实现“养中有医”“医中办养”等方式,逐步提高医养结合水平。到2020年,200张床位以上规模的养老机构要内设一级以上医疗机构。所有养老机构都能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80%以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有能力向老年人提供康复服务。

2.加强居家社区养老医疗服务。鼓励居家社区养老专业化服务组织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医疗机构开展签约合作,为老年人提供巡诊、健康养老宣教、慢性病管理、社区康复等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鼓励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设置诊疗室。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优先覆盖老年人。加快形成老年常见病、慢性疾病、康复等分级诊疗体系。支持医保定点社区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站、农村幸福院设立诊疗延伸点或提供签约服务,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范围。积极运用“互联网+医疗”模式,提供个性化、全过程、连续性诊疗服务,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水平。支持社区医疗护理和专业化服务组织整合资源,加快推进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鼓励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老年人免费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到2020年,65周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5%。

3.构建城乡老年人长期照护保障体系。建立居家、社区、机构“三位一体”的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体系,保障失能、半失能、高龄老人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和安宁疗护等长期照顾服务。重点支持发展护理型养老机构,到2020年,我县建设1所以上护理型养老机构。探索建立由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分担的老年人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积极发展老年人长期照护商业保险,为失能、半失能、高龄老人的基本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康复服务等提供资金和服务保障。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为个人和家庭提供差异化养老保障。

4.落实医养结合优惠政策。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可实行单独序列审核管理。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养老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可使用社会保障卡结算。入住医保定点养老机构的参保人员,属于70岁以上患慢性病行动不便、重度残疾患者发生的床位费,可使用医保个人账户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和价格管理政策规定的同档次普通病房床位费标准结算。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就近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要主动与养老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开展延伸医疗服务,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就近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由当地医保部门负责确定。符合医保规定的老年参保患者康复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工作,2017 年底前基本实现符合转诊规定的老年人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

责任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卫计局、民政局、医保管理部、财政局

(五)精神关爱工程

1.发展老年教育。落实老年教育发展规划,大力发展老年大学教育、社区老年教育和远程老年教育,支持各级广播电视大学建设老年开放大学,建立市、县、乡、村四级老年教育服务体系。鼓励相关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每年面向老年人及其亲属开设一定学时的老年人护理、保健课程或开展专项技能培训。支持兴办老年电视(互联网)大学,完善老年人社区学习网络。鼓励社会教育机构为老年人开展学习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服务。老年教育资源向老年人公平有序开放,减免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学费。提倡乡镇、城乡社区落实老年人学习场所,提供适合老年人的学习资源。到2020年,实现全县90%的乡镇、60%的村(居)建立老年学校(学习中心),100%的乡镇、村建立远程老年教育学习网点,基本形成覆盖广泛、多元参与、灵活便捷、特色鲜明的现代老年教育服务体系,学习参与率达到25%以上。

2.推动老年文化繁荣发展。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在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内开辟适宜老年人的文化娱乐活动场所,开发老年人特色文化服务项目和服务产品。广泛开展群众性老年文化活动,培育老年文化活动品牌。鼓励发行老年人喜闻乐见的图书、报刊,创作适合老年人的影视剧、戏剧、广播剧等文艺作品。支持老年人开展文体娱乐、精神慰藉、互帮互助等活动,鼓励和支持为乡镇、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服务机构和组织因地制宜配备适合老年人的文体器材。引导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开设老年阅览区域,提供大字阅读设备、触屏读报系统等。

3.加快老年健康设施建设。加强老年体育设施建设规划,新建居住区和社区要按相关标准配套建设老年人体育健身设施,积极构建城市社区15分钟健身圈。到2020年,老年人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2平方米,老年人体育活动中心覆盖90%乡镇、70%建制村(居委会)和70%机关、企事业单位。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力争参与体育运动的老年人口占所有老年人口比例不低于65%。

责任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宣传部、老干局,县民政局、老龄办、教育局、文体广新局、住建局

(六)智慧养老工程

1.加快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各地民政与卫计部门要通力协作,利用“互联网+养老”信息服务平台,依托老年人健康档案动态管理,全面掌握老年人的基本信息,通过全省统一的数据库进行信息化管理,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通过入户采集老年人服务需求,评估确定老年人服务需求类型、照料护理等级、入住轮候顺序等,为老年人提供精准化、个性化、专业化服务。推广使用12349养老服务专用号。建立失踪老人信息发布平台,为有需求的列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老年人免费配备防走失手环,提供实时定位、紧急呼叫、运动轨迹、安全区域等辅助服务,保障失智老年人出行安全。

2.开展应用试点。按照企业主体、政府扶持、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在全县开展覆盖城乡的应用试点,到2020年,培育1家智慧养老示范企业,建设1个以上智慧养老示范社区,力争创建1个具有区域特色、产业联动的智慧养老示范基地。支持企业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智慧养老商业模式,为广大老年群体提供新型养老方式。

3.开发运用智能产品。支持企业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智能硬件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和产品,统筹利用省、市平台,发展智慧养老产业,实现个人、家庭、社区、机构与健康养老资源的有效对接,推动健康养老服务智慧化升级,提升健康养老服务质量与效率。推动建设一批智慧养老工程,促进现有医疗、健康、养老资源优化配置和效率提升。

责任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县数字办、民政局

(七)养生养老产业培育工程

1.发展“候鸟式”旅居养老产业。充分发挥我县气候、生态、红色资源优势,把上杭打造成为中国“候鸟”旅居养老小城,实施一批具有上杭特色的养老项目,开发建设一批生态养老特色小镇。推广金秋老年公寓经验做法,建设面向国内外老年群体的“候鸟式”旅居养老目的地,吸引各地有旅居需求的老年人来杭养老度假。

2.发展温泉健康养生养老产业。充分利用和挖掘溪口镇得天独厚的温泉资源,广泛宣传温泉养生养老的积极作用,结合养生保健、医疗康复、旅游休闲、美食文化等功能,做大做强温泉健康养生养老“恒温经济”。

3.发展养生养老休闲度假与文化旅游融合。充分利用我县底蕴深厚的文化资源和丰富的旅游资源,设计具有上杭客家文化独特性、有较强吸引力的旅游产品,通过客家族谱馆、汀江绿道瓦子街等休闲度假旅游的发展,提高养生养老旅游业附加值。合理规划、优化改进、增加适合老年人需求的精品旅游线路,提高度假旅游老人的满意度。

4.发展特色中草药养生养老产业。结合老年人对中草药可接受性强,信任度高的特点,依托我县步云、古田、庐丰等中药材产业良好的基础和条件,大力推广铁皮石斛、金花茶等本地药材,建设特色中草药养生养老产业基地。

5.发展老年用品产业。鼓励市场主体重点开发老年保健、康复护理、助行视听、老年家居等四大类老年用品,支持建设集展示、体验、销售于一体的老年用品体验馆。推动养老用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

责任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发改局、旅游局、民政局、卫计局、经信科技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

(八)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工程

1.加强专业教育。支持上杭职业中专学校、上杭卫校等职业院校开设健康管理、老年护理、社区康复等特色专业,推动上杭职专学校与养老机构联合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培养一批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专业人才,逐渐提高养老服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县教育局牵头出台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家庭子女就读相关院校专业的优惠政策。

2.加大培训力度。鼓励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加强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提高社会和养老服务机构持有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比例。建立分级分类培训体系,在县福利中心设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人社、民政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家庭成员参加技能培训的予以减免培训费用。到2020年,全县每万名老年人拥有经营管理人员和养老护理人员分别超过全市平均水平。

3.完善激励机制。推动逐步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薪酬水平。按照初级、中级、高级、技师等四级分类管理,畅通养老护理员晋级渠道,逐步建立与职业技能等级相挂钩的薪酬和奖励制度。探索建立大学生入职养老服务补助制度,对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进入养老机构工作满一定年限的给予入职补贴,具体激励办法由县民政、财政、人社等部门制定实施办法。在养老机构每两年组织一次评选若干名“敬老爱老之星”或“优秀养老护理员”活动,宣传报道他们的先进事迹,提升社会地位,促进职业发展,稳定人才队伍。

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

(九)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工程

1.规范服务标准。积极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农村幸福院等服务设施和养老机构的规范管理,加强各项规章制度建设,接受监督。大力推行养老机构服务合同制度,明确机构养老服务过程中各环节当事人双方的责、权、利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养老服务规范化、标准化,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2.开展星级评定。按照全省统一的星级评定标准,根据设施设备、人员配备、服务管理、用户评价等情况,对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开展星级评定。2020年全县所有的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达三星级以上,其中四星级以上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院比例分别达35%、50%以上。

3.加强服务监管。坚持“放管服”相结合,按照“属地管理、业主负责、分类处置、限期完成”的要求,按照“两优化、一简化、一提速”的要求,限时完成已建养老机构安全达标和设立许可。整合审批流程,明确牵头部门,规范新建养老机构的审批报建手续。按照全省统一的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依法依规加强对从事养老服务的机构和社会组织的全过程监管,推动养老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建立健全民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监管机制,严禁以举办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严禁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严禁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做好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信息监测和分析工作,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工作。对养老服务中虐老欺老等行为,对养老机构在收取保证金、办理会员卡和发行金融产品等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加强养老设施和服务安全管理,建立定期检查机制,确保老年人人身安全。按照有服务、有监督、有考评的要求,县政府将组织有关单位,每年对城乡居家社区养老、机构养老专业化服务组织的服务质量开展评估,对落地后3个月内不开展服务、转让转包服务或经评估服务质量不达标、内部管理不规范、服务对象不满意的养老专业化服务组织,予以退出。建立养老服务需求评估信息管理系统,开

展评估员管理和培训工作,培育第三方评估机构和评估队伍,建立社会评议和公示制度。建立养老服务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

4.争创“红土先锋”志愿服务品牌。各乡镇、各部门坚持每年组织开展走访慰问困难老年人活动。发挥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的优势,开展经常性为老志愿服务活动。充分运用已建成的“互联网+养老”信息服务平台和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结合在职党员进社区活动,争创“红土先锋”志愿服务品牌。组织社区工作者、社区党员干部、社区志愿者、巾帼志愿者、上杭义工协会、上杭阳光公益协会等,采取“一对一”“一对多”“多对一”等多种结对形式,与孤寡、留守、失能、失独老人签订帮扶协议,结成关爱对子,广泛开展关爱行动。推广实行孤寡、留守、失能、失独老人“爱心敲门”活动。结合平安建设,将孤寡、留守、失能、失独老人家中的电话与邻居、社区干部等进行捆绑联动,使得老人能尽快得到帮助。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为老志愿服务品牌,鼓励引导我县的公益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到为老、养老、助老、敬老等活动,逐步实现志愿服务常态化。

责任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县民政局、公安局、卫计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局、发改局、国土资源局、物价局、文明办、团县委、县妇联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党委、政府和县直各有关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养老事业补短板工作,将发展养老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对贯彻落实省“双十条”、市实施意见和县实施方案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推进,及时解决问题,按时完成任务。县直各有关责任单位要切实担负起行业管理的责任,各司其职,主动作为,合力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加快调整县民政部门内设机构职能,成立养老服务管理机构,专门负责统筹推进养老事业发展各项工作。

(二)科学统筹规划布局。各乡镇党委、政府和发改、住建、民政、国土、卫计等有关部门,要统筹考虑人口结构及变化趋势、增量建设和存量改造等因素,结合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分布状况,依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开展闲置资源、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现状和需求的摸底调查,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新建养老机构原则上要选址在交通便利、临近医疗机构、处于或靠近居住区的区域。按照《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经济型养老项目监管的通知》(闽民福〔2017〕166号)要求,明确经济型养老项目的规划设计要求,合理控制容积率、绿地率、房间面积、配套设施等指标。统筹规范建设适宜老年人居住、出行等的相关设施,加快推进坡道、公厕等相关设施的无障碍改造,新建公共设施和养老场所无障碍率到达100%。我县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编制应于2017年底前完成。

(三)有效保障养老用地。经济型养老机构用地土地用途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经民政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符合城建、国土等相关部门政策的条件下,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属于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营利性养老机构用地应当采取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土地出让(租赁)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养老机构用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供地。经济型养老项目用地出让底价可参照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确定。养老机构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整体自持,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分割出租、转让、抵押。国土部门每年应安排一定的用地指标,并抓好相关政策的落实。

(四)加大资金扶持力度。2018年-2020年,县财政每年安排8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城乡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县福彩公益金本级留成部分的80%以上用于支持养老事业发展。具体资金使用办法由县民政、财政部门联合制定。探索采取贷款贴息、直接融资补贴、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引导和鼓励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本投向养老事业。鼓励倡导慈善组织等社会各界捐赠,共同推动养老事业发展。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建立养老金融事业部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导向和经营特点制定信贷政策,开发特色信贷产品,建立授信审批、信用评级、客户准入和利率定价制度,为养老服务业提供差异化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优化网点布局,向老年群体集中区域延伸,开辟绿色服务通道。

(五)放开养老市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营利性养老服务企业,均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非本县投资者(含境外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设立营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本县投资者享受同等优惠政策待遇。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加快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建立覆盖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机制,加强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息交换和共享,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相关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养老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建立多部门、跨地区的联合奖惩机制,将信用信息作为各项支持政策的重要衡量因素,对诚实守信者在政府购买服务、债券发行等方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建立养老服务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

(六)建立目标管理机制。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将推进养老事业发展的工作实绩列入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和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按照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本实施方案提出的目标任务,制定年度目标,并对各项具体指标作进一步的细化分解,纳入本辖区、本单位目标管理,压实责任。加强对补齐养老事业短板九项工程推进情况的督促检查,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及时通报进展情况,对工作成效明显的给予表扬,对工作推进不力的进行约谈、问责,促进养老事业更好更快发展。

(七)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有关责任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站、微博、短信、微信、手机客户端、宣传栏等多种途径,广泛宣传《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和养老事业发展方面的相关法规政策措施,提高老年人维权意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推进养老事业发展,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尊老、爱老、敬老的良好氛围。(上杭县工商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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