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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平县出台《武平县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实施办法》
发布人:武平县工商联 发布时间:2018/1/2 浏览次数:1968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武平县支行、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订了《武平县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实施办法》,进一步贯彻落实以创业带动就业政策。具体办法是:
    一、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对象
    我县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的对象为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创业,具有我县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和创业条件、诚实信用的以下人员: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指已经在我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人口(含持《居住证》《暂住证》人员)中的失业人员。
    2.就业困难人员:(1)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城镇居民;(2)持《残疾人证》的居民;(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指已经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并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5)已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指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失业后,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后并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6) 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县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3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7)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中,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年满30周岁以上人员;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刑满释放人员,含社区矫正期满人员、戒毒康复人员;
    5.大中专院校(含技校)在校毕业生及毕业5年内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港澳台高校毕业生和留学回国学生)。在我县范围内创业、具有县外户籍的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5年内毕业生可视同我县户籍毕业生。
    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指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部分行业过剩产能的意见》(闽政〔2016〕30 号)等规定,对我县煤炭行业淘汰过剩产能的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
    7.返乡创业农民工。主要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外务工或经商,近3年内返回户籍所在地县内创业的农民工(户籍地在乡镇或村的均视为农民工)。
    8.网络商户。指已在省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网络商户,以及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但在第三方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的网络商户创业者。
    9.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对上述群体中的妇女,应纳入重点对象范围。
    二、对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限制
    1.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规定,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自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之日起向前追溯5年内,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
    2.如有其他贷款记录或借款人自行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3.经办银行认为不符合贷款的,不予受理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
    4.同笔贷款已享受其他部门贷款贴息优惠政策的,不得再重复申报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
    三、创业担保贷款主办银行
    根据我县实际,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武平县支行、武平杭兴村镇银行为我县创业担保贷款业务主办银行。
    四、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应提供的材料
    1.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残疾人的《残疾人证》、低保户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已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农村计划生育户户籍所在地乡镇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计生证明、复退军人的《复员退伍证》、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毕业年度在校生由原校出具证明)、刑释解教人员的释放证明(出监证明)或解教证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乡镇以上扶贫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
    (3)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由县人社局就业部门开具证明。
    (4)返乡创业农民工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社所出具证明。
    (5)网络商户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提供网店网址、网店近期1-3个月流水、网店店主信息等材料(由商户提供网店帐号登入网店后台查询相关信息)。
    (6)被征地农民的身份确认由户籍所在地乡镇负责审查落实并在乡镇审核意见栏中标注“该申请人属被征地农民”。
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应认真核对以上各类证件的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注明“经审核无误,与原件一致”并签名盖章。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原则上在创业地所在乡镇或户籍所在乡镇统一申报办理。
    2.申报贴息应提供的材料
    (1)贷款期限内的每月或每季度的利息清单及还款凭证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在创业担保贷款业务主办银行开设的个人结算户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五、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的申办程序
    1.申请人首先到经办银行提出借款申请,符合贷款条件的,由经办银行出具本人及家庭成员的《商业贷款认定证明书》。
    2.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向创业地所在乡镇人社所提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并填写《武平县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审批表》。
    3.乡镇人社所对申请人的身份、就业创业状况和信誉及家庭成员情况等进行初审和核实,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由乡镇人社所签注意见并签字盖章。
    4.县人社局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整理复查后,提交局机关相关股室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审核后转呈县财政局审批。
    5.县财政局对人社部门转呈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审批后转交县人社局公共就业服务部门。
    6.县人社局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通知经批准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办理贷款手续,申请人凭《武平县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审批表》按经办银行贷款相关要求办理创业担保贷款。
    7.申请人在办理完贷款手续后,将银行借据原件送县人社局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存档备查。
    8. 创业担保贷款主办银行在每月25日前将当月放贷情况进行汇总,并报县财政局、人社局、人民银行武平县支行各一份《 年 月武平县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情况汇总表》。
    9.贷款到期还本付息后,申请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贷款期限内的每月或每季度的利息清单及还款凭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在创业担保贷款业务主办银行开设的个人结算户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一并送县人社局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办理贴息资金申请手续。
    《武平县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表格及申办程序指南等,申请人可以直接到乡镇人社所或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领取。
    六、享受贴息贷款的额度
    享受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为: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可提高至20万元。
    全县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规模控制在贷款担保基金余额5倍以内,对不符合规定以及超出我县年末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余额5倍的个人贷款发放金额,县财政不予贴息。
    七、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期限
    实行一年一贷一报制,即由申请人每年提出书面申请,每次贷款期限为一年。享受贴息期限最长连续不超过三年。贴息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为每年的12月15日。
    八、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标准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规定,我县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2个百分点给予贴息,实际贷款利率低于贴息标准的,按实际贷款利率贴息。对展期期限内和逾期的,不予贴息。
    九、小微企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参照福银[2009]21号、闽财金[2014]5号、岩银发[2016]224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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