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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工商业联合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龙岩市商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8/4/20 浏览次数:13283

各县(市、区)工商联、党委组织部、党委统战部、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商务局,龙岩市直属商会、异地龙岩商会:
    经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将《龙岩市商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工商业联合会    中共龙岩市委组织部
                中共龙岩市委统战部    龙岩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龙岩市民政局          龙岩市财政局
                                      龙岩市商务局
                                      2018年4月16日

为了加强对商会的指导、引导、服务、教育和综合监管,规范商会行为,加快推进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进一步发挥商会作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依据《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加强党的领导,推进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商会应在组建同时建立党的组织,暂不具备条件的,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建立。发挥党组织在商会建设和企业发展中的政治引领作用,提升宣传政策、提供服务、反映诉求、维护权益、加强自律的办会水平。商会要把党建工作要求写入章程,商会负责人应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二条 商会筹备成立或换届,应依法依次向工商联、民政部门申报审批;在完成成立大会或换届大会后,30个工作日内到市民政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同时,向市工商联提交有关批复材料。 
    第三条 商会负责人即会长(理事长)、监事长、法定代表人、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产生、变更,由成立筹备小组或换届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协商提名,报同级党委组织、统战、民政、工商联等部门严格审核,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式选举。 
    (一)商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1.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创业创新,企业实力较强,社会形象较好;
    3.个人社会信用良好,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4.勤勉尽职,作风民主,办事公道,清正廉洁,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热心商会工作; 
    5.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界限为70周岁; 
    6.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二)龙岩市直属商会会长(理事长)人选必须由统战部门牵头对其进行综合评价;异地龙岩商会会长(理事长)人选,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统战部门商请注册地统战部门牵头对其进行综合评价。会长(理事长)候选人应达到B级以上(含B级)。 
    第四条 完善商会法人治理机制,按照章程开展业务,健全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以及党组织参与商会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加强财务管理,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商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自觉接受监事会和会员的监督。 
    第五条 加强对商会负责人的管理。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商会负责人任职、约谈、警告、责令撤换、从业禁止等管理制度,推行商会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制度、届中述职制度,落实商会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建立商会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强化商会负责人过错责任追究,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责令撤换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条 商会负责人有以下行为的,理事会(会员大会)应按程序罢免其相应职务。属异地龙岩商会负责人,若理事会(会员大会)不履行职责,由龙岩市工商联向注册地有关单位发函,建议理事会(会员大会)按程序罢免。
    (一)违法犯罪的;
    (二)假冒、借用商会名义,谋取个人私利,败坏商会和龙岩形象等不良行为的;
    (三)因企业失信或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所任商会职务职责的;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建立商会会员准入和清退机制。商会要积极主动吸收政治素质好、爱国爱乡、热心公益、遵纪守法、个人社会信用好的企业成为会员,建立会员准入机制;商会所在地企业要积极主动加入商会组织。对违法犯罪,假冒、借用商会名义谋取私利败坏商会及龙岩形象,严重失信等的会员,商会要及时予以清退。
    第八条 龙岩市内设立异地商会应当坚持“一地一会”原则,同一行政区域只能设立一个由同一原籍地投资企业组建的异地商会。市本级原则上不设立县级及以下异地商会,已经设立但有不良行为影响龙岩形象的,应依法予以处理。
    第九条 商会原则上不得聘请在职和退(离)休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到商会任职兼职,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退(离)休公务员,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开展活动不正常、不按时换届、不按规定年检、工作处于瘫痪状态,假冒、借用商会名义影响龙岩形象的商会,由民政部门依法依规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撤换商会负责人或由有关部门予以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建立和完善政府与商会的沟通协商机制,邀请商会负责人列席经济形势分析会等相关会议;在研究重大问题和制定相关法规、规划、政策时应主动听取相关行业商会意见。对商会反映的普遍性问题,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按相关程序及时处理。原则上,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接受商会邀请出席相关活动。

第十二条 鼓励支持商会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支持商会积极申报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提升服务水平。各行业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向商会转移或委托的事项,应当建立清单并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 鼓励商会及其会员发挥优势,积极主动宣传推介龙岩,讲好龙岩故事、传播龙岩好声音,弘扬正能量。当好龙岩“招商大使”,开展以商引商。积极参与精准扶贫、光彩事业等社会公益事业。
    (一)对招商引资实绩突出的商会,按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二)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商会,每五年进行一次通报表扬。
    第十四条 加强商会负责人教育培训,每年举办一期商会会长或秘书长培训班,由市委统战部、市民政局、市工商联等相关部门负责,培训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构建综合监管和商会自治的新型治理模式。组织、统战、发改、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外事、审计、工商联等相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能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商会进行综合监管。工商联应加强对异地龙岩商会的服务和管理,主动加强与注册地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协调,促进共同监管到位。
    第十六条 对获法律授权或按规定承接国家有关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资质认定、认证、评比、达标、表彰等职能的行业商会及其从业人员,应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对违规收取费用、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由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第十七条 建立商会信用承诺制度,鼓励商会建立自律公约和内部激励惩戒机制,发挥其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民政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按规定建立健全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接受社会监督。各有关部门将严重失信的商会负责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联合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
    第十八条 鼓励脱钩的经济类社团,按照自愿原则,以团体会员形式加入龙岩市工商联,市工商联要加强指导、引导、服务和监管。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商会组织。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龙岩市工商联负责解释。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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