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首 页 . 工商联简介 . 公告通知 . 新闻中心 . 基层商会 . 政策快递 . 民企动态 . 财经资讯 . 光彩事业 . 我要投稿 .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政策快递 关闭窗口
2018-2019年上杭县强农惠农政策
发布人:上杭县工商联 发布时间:2018/7/4 浏览次数:3181

  

     一、发展生态农业

   1.支持发展种植优势特色果品,对种植户施用一定数量县产商品有机肥(或沼肥)且种植面积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补助。其中对新植、利用旧果园嫁接改造杭晚蜜柚集中连片3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给予100元/亩、500元/亩补助;对新植、利用旧果园嫁接改造其他特色果树集中连片3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给予500元/亩、300 元/亩补助;支持发展种植百香果,对集中连片种植50亩以上有棚架设施的百香果园,每年给予补助300元/亩。经营主体搭建钢架大棚育苗基地100平方米以上从事百香果嫁接苗繁育的每平方米补助5元(牵头单位:县农业局,联系人: 刘福喜,联系电话: 3883508)。

   2.对经工商登记、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且备案的,新增规模养殖肉兔、肉牛、羊、槐猪(官庄花猪)的经营主体给予补助。其中对新增存栏500个笼位的肉兔养殖场,县财政给予3万元/家的补助;鼓励养殖户养殖商品槐猪(花猪),对新增存栏200头以,上的养殖户,县财政给予2万元/户的补助;对经产槐猪存栏20头以上的养殖场,配种公槐猪、经产母槐猪分别给予300元/头、200 元/头的补助(花猪散养户参照槐猪的补助标准);饲养肉牛品种为国外品种肉用杂交牛,布局合理,有沼气池、储粪间、生化塘等污水处理设施,肉牛存栏50头以上的,县财政给予一次性5万元/场的补助;羊存栏超过100头的,县财政给予一次性2 万元/场的补助。对成功创建国家、省级标准化示范场的(含美丽牧场),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牵头单位:县农业局,联系人:丁永富,联系电话: 3315815)。

   3.每年扶持5家县级标准化池塘建设,对集中连片池塘养殖水面20亩(含20亩)以上,县财政给予每家补助5万元(牵头单位:县农业局,联系人:温晓红,联系电话: 3315818)。

   4.对新建油茶示范基地,按照现代农业( 油茶)标准实施造林,相对集中连片规模在30亩-100亩、100亩以上(含100亩)且施用一定数量县产商品有机肥(或沼肥)的,县财政分别给予500元/亩、1000 元/亩的补助,当年已享受国家、省、市补助的,县财政不重复补助(牵头单位:县林业局,联系人:阙天福,联系电话: 3886331 )。

   5.对列入革命基点村毛竹丰产林示范基地建设的,县财政给予新开设竹山道路5000元/km,新建蓄水池300元/m3,竹山改造专用肥100元/亩的补助(牵头单位:县林业局,联系人:曹旺洲,联系电话: 3886331)。

   6.对当年林下种植相对集中连片30亩以上且施用一定数量县产商品有机肥(或沼肥),经验收合格的,按当年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封顶15万元;对当年林下养殖年产值达50万元以上,经验收合格的,按当年产值的3%给予补助,补助金额封顶15万元。当年列入上级补助的不再给予补助,但上级补助标准低于县级补助标准的,按县级标准补足(牵头单位:县林业局,联系人:陈洪祥,联系电话: 3885410)

   7.支持发展林下种植金花茶,对种植户施用一定数量县产商品有机肥(或沼肥)且种植面积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补助。其中对当年林下种植金花茶相对集中连片30亩(含) ~50亩原种苗的,经验收符合条件的,每亩给予补助500元;对当年林下种植金花茶相对集中连片50亩(含)以上原种苗的,经验收符合条件的,每亩给予补助1000元;采用带状种植金花茶,经验收符合条件的,按前述补助标准减半补助。当年列入上级补助的不再给予补助,但上级补助标准低于县级补助标准的,按县级标准补足(牵头单位:县林业局,联系人:陈洪祥,联系电话: 3885410)。

   8.对宜林山地实施植树造林,经验收合格,每亩给予补助240元(含苗木费),补助资金从县森林植被恢复费中支出(牵头单位:县林业局,联系人:阙天福,联系电话: 3886331)。

   9.对“二沿一环”树种改造、林分修复,对种植大苗的每亩补助1000元(其中:省财政补助500元,县财政补助500元,年任务5000亩内),补助资金从县森林植被恢复费中支出(牵头单位:县林业局,联系人:阙天福,联系电话: 3886331)。

   10.从事蜜蜂养殖,有养蜂证且规模在100箱以上的,县财政给予一次性1万元/场的补助。每年限50个名额(牵头单位:县农业局,联系人:丁永富,联系电话: 3315815) 。

   11.鼓励发展林下养蜂,对林地种植乌柏、鸭脚木等木本蜜源树的,每亩补助300元(牵头单位:县林业局,联系人:阙天福,联系电话: 3886331)。

   12.支持新植茶园、老茶园更新改造,对集中连片新植茶园、更新改造老茶园(台刈或重修剪、重施有机肥) 30亩以上且施用一定数量县产商品有机肥(或沼肥)的,每亩分别给予补助500元、300元(牵头单位:县农业局,联系人:刘福喜,联系电话: 3883508)。

   13.对未列入中央、省、市补助的未成林造林地实施人工抚育,经验收合格的,每亩给予补助200元(牵头单位:县林业局,联系人:阙天福,联系电话: 3886331) 。

   二、打造品牌农业

   14.对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 “有机食品 (仅限农业部门认证)”等农产品,并取得认证标志的,县财政分别给予每个产品补助1万元、2万元、3万元;无公害复查换证每个产品补助0.5万元,绿色食品续展每个产品补助1.5万元(牵头单位:县农业局,联系人:李琼,联系电话: 3832379)。

   15.鼓励农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各级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对在展示展销活动中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奖励的,县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个、3万元/个、1万元/个的奖励,农业经营业主当年获得多个奖励的,以最高的奖励标准补助;对有正式文件邀请、有正式展位且经县直有关部门批准的农业经营业主参加各级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的,省内参展补助1500元/次,省外参展3000元/次,同一活动限补一次(牵头单位:县农业局、经信科技局、商务局、供销社,联系人:杨生明、何华庆、廖福秀、张瑞生,联系电话: 3880531、3880408. 3131055. 3318206)。

   16.对乡镇当年举办脐橙、柚子、蜜雪梨等主导特色农产品旅游采摘节(农产品需通过质量安全检测)及相关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等节庆活动的,经申报、验收后,县财政给予3万元经费补助(每个乡镇每年限补一次) ;对冠以省、市、县级主管部门举办的大型节庆活动,县财政分别给予举办地政府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牵头单位:县农业局、旅游局,联系人:黄伟珍、王强,联系电话: 3990186、 3887388 )。

   17.对当年注册并开业,达到乡村旅游示范户标准以上“农家乐”(含“森林人家”“水乡渔村”),县财政给予每户一次性奖励2万元(牵头单位:县旅游局、农业局、林业局,联系人:王强、温晓红、黄胜生,联系电话: 3887388、3315818.3845272)。

   18.奖励年实体销售本地农产品300万元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联合社。经统计、财政、供销、农业等有关部门根据销售凭证及银行流水账等确认年销售农产品总额达300万元的给予奖励3万元、每增加销售100万元增加奖励1万元,最高奖励5万元(牵头单位:县供销社,联系人:张瑞生,联系电话:3318206).

   19.对新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农业经营主体和行业协会,在享受上级补助基础上,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件;对新核准注册涉农地理标志(含地理标志商标、保护产品或农产品)的组织或龙头企业,在享受上级补助基础上,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件;对首次获评为省十大区域公用品牌的农产品、国家级、省级名牌农产品的农业经营主体(或行业协会),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个、5万元/个和2万元/个;对首次获得省级名牌产品的农业企业或组织在依据《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 杭政办[2016] 285号)享受补助的基础上,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个( 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局,联系人:陈文辉、徐迈连、李琼,联系电话: 3132311、3132281、3832379)。

   20.每年评选10个“一村一品”示范村,每个示范村予以奖励10万元(牵头单位:县农业局,联系人:廖珍兰,联系电话:3882441 )。

   三、扶持数字农业

   21.对建设20亩以上(含20亩)设施农业温室大棚,符合省级建设标准的,除上级补助外, 县财政对亩造价约为4万元、3万元、2万元的温室大棚,分别给予补助1万元/亩、0.75万元/亩、0.5万元/亩(牵头单位:县农业局,联系人:钟卫胜,联系

电话: 3880531 )。

   22.对新建20亩以上规模设施农业,发展喷灌、滴灌、管灌等高效节水灌溉,经县水利局、财政局、农业局立项并验收合格的,县财政按总投资额的60%给予补助(年限5个项目以内,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0万元) (牵头单位:县水利局,联系人:吴幸斌,联系电话: 3846805) 。

   23.对当年新建农产品组装式冷藏库和烘干设施的,符合省定标准,库内净容积≥S0m3、≥100m2、 ≥250m3的, 每座分别给予补助1万元、1.5万元、 5万元;新建总干燥面积50 m°电加热式热风烘房、总干燥面积100 m”热泵加热式热风烘房、总干燥面积100m热泵控温控湿式热风烘房的,每座分别给予补助1万元、2.5万元、5万元(牵头单位:县农业局,联系人:杨生明,联系电话: 3880531)

   24.扶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监管信息平台的建设与应用,县财政给予0.5万元/家的补助。扶持市、县级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县财政给予0.5万元/家的补助(牵头单位:县农业局,联系人:李琼、温晓红,联系电话: 3832379、3315818)。

   25.扶持农资市场示范店建设,每年评选20家(其中养殖业4家),县财政给予1万元/家补助(牵头单位:县农业局,联系人:黄振才,联系电话: 3833597)。

   26.对列入市级农业物联网示范建设项目的,通过验收后,每个项目补助5万元(每年限2个点);对列入省级现代农业智慧园建设项目的,通过验收后,每个项目给予补助20万元(每年限1个点)(牵头单位:县农业局,联系人:王志红,联系电话: 3842415) 。

   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7.对由大学生本人回乡创办、注册,且直接从事家庭农(林)场经营,当年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示范农(林)场的,在享受县财政家庭农(林)场补助政策外,县财政分别另外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3万元;当年被评为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示范企业)的,在享受县财政龙头企业、示范企业补助政策外,县财政分别另外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牵头单位:县农业局、林业局,联系人:廖珍兰、郭永平,联系电话: 3882441、 3885855)

   28.每年扶持培育县级示范家庭农(林)场50家以内(其中林场5家),县财政给予每户补助3万元,用于示范家庭农(林)场的基础设施和项目建设;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农(林)场的,县财政当年分别给予配套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若国家、省级、市级补助资金低于县级配套资金时,则县财政按1:1配套补助) (牵头单位:县农业局、林业局,联系人:廖珍兰、郭永平,联系电话: 3882441、3885855)。

   29.县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扶持取得新型职业农民合格证书的职业农民,对当年贷款额度在5~20万元的农业规模经营担保贷款贴息。总贴息额度低于200万元的,对符合条件的农业规模经营担保贷款利息的50%给予补助贴息;总贷款贴息额度高于200万元时,按比例贴息(牵头单位:县农业局,联系人:李长英,联系电话: 3848188)。

   30.对当年被评定为县级示范社的,县政府予以发文命名确认;对被评为市级、省(部)级、国家级示范社的,县财政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牵头单位:县供销社,联系人:张瑞生,联系电话: 3318206)。

   31.对吸纳20户以上建档贫困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帮扶。经扶贫办、财政、供销等有关部门确认,对帮扶贫困户20-30户、31-40户、41-50户、51户以上,且每个贫困户年均增收3000以上(收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的扶持(牵头单位:县供销社,联系人:张瑞生,联系电话:3318206)。

   32.完善到标准化果茶园、蔬菜基地、标准化养殖场管理房的主干道路面硬化,道路硬化宽度2.5米以上,每个标准园(场)每年限安排500米以内,县财政给予补助120元/米。逐年改造种养园(场)道路设施,每年安排80公里(取得“三品一标”认证<含续展〉的种植户或种养企业优先安排) (牵头单位:县农业局,联系人:刘福喜、丁永富、温晓红,联系电话: 3883508、3315815、3315818 )。

   五、农业产业化

   33..鼓励复垦复耕,鼓励农村土地向规模种养大户流转,对经营主体流转、复垦抛荒耕地且施用一定数量县产商品有机肥(或沼肥)的给予补助,其中对经营主体流转相对连片耕地50亩以上种植水稻、马铃薯等粮食作物的,县财政补助200元/亩;以村集体为单位,相对连片流转、复垦抛荒2年以上山垄田10亩以上,种植粮食、蔬菜和一年生经济作物的,县财政一次性补助300元/亩(牵头单位:县农业局,联系人:廖珍兰,联系电话: 3882441 )。

   34.对需要在县农副产品加工园区建设加工企业的我县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经评审,优先安排用地。落实省市农产品深加工固定资产投资补助项目,对通过验收的县财按省级或市级补助资金比例1:2 配套补助(牵头单位:县农业局,联系人:杨生明,联系电话: 3880531 )。

   35.按照扶大扶优的原则,对规模以上农业企业、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槐猪扩繁场外的生猪养殖企业、饲料加工企业、木制品加工企业除外)给予贷款贴息,对当年在金融机构贷款(含续贷) 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由县财政按贷款利息额的60%给予贴息。符合上级财政贷款贴息补助政策项目的龙头企业,必须按文件规定向市级及以,上部门申报贴息,除上级贴息外,不足贷款利息额60%的由县财政给予补足,县有关部门不重复贴息,各级贴息不超过贷款利息总额,国家级、省级、市级龙头企业贷款贴息额度分别不超过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牵头单位:县农业局,联系人:杨生明,联系电话: 3880531 )。

   36.对农业企业规模统计产值(以县统计局数据为准)首次突破3000万元、5000 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当年连续突破补助统计产值的,以最高奖励标准补助。对当年新列入规模企业统计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槐猪扩繁场外的生猪养殖企业、饲料加工企业、木制品加工企业除外),县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列入规上农业服务业一次性补助2万元(以统计部门列入为准)(牵头单位:县农业局、统计局,联系人:杨生明、黄红英,联系电话: 3880531、3966872).

   37.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龙头企业、示范企业(农场)称号的,且近三年内无不良信贷记录的,由县兴诚担保公司给予5-50万元的免反抵押担保贷款,担保贷款风险由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承担。其中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免反抵押担保贷款额度不高于50万元,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免反抵押担保贷款额度不高于20万元,市级示范企业、示范农场免反抵押担保贷款额度不高于10万元,县级示范农场免反抵押担保贷款额度不高于5万元(牵头单位:县农业局,联系人:杨生明,联系电话:3880531 )。

   38.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县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企业的,县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当年示范企业升为同级龙头企业的,以龙头企业的标准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县农业局,联系人:杨生明,联系电话: 3880531 )。

   39.对登记成立、规范运作、有效发挥流转平台作用的土地流转合作社、股份合作社(运作一年以上,流转土地在1000亩以上),,县财政一次性奖励创办经费5万元,每年扶持10家(牵头单位:县农业局,联系人:廖珍兰,联系电话: 3882441)。

   40.推动电能替代基础设施提档升级,对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林)场新增电力设施用于农业生产的,按新增投入的1/3给予补助。每个场最高限额补助20万元(牵头单位:县农业局、供电公司,联系人:杨生明、池志崇,联系电话: 3880531、

3313555 )。

   六、新农村建设

   41.对被评为全国、全省最美休闲乡村的,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项目建设资金20万元、10万元;被评为全国、全省、县级休闲农业示范点的,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项目建设资金10万元、5万元、3万元(县级休闲农业示范点每年培育5家)(牵头单位:县农业局,联系人:黄伟珍,联系电话: 3990186)。

   42.继续实行“三农”综合保险保费补贴,农业产业保险、农业生产小额贷款险、蔬菜、生猪目标价格保险等按保费的50%,其余险种按保费的40%进行补贴。保费补贴中,在省、市级财政补贴后,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补足(牵头单位:县人保财险公司、农业局,联系人:刘兴宇、杨生明,联系电话: 3843495.3880531).

   43.对乡镇村实施灌区标准化渠道项目建设,经立项验收合格后,由县财政给予8万元/公里的补助(每年限100公里),革命基点村再增加1万元/公里的补助(牵头单位:县水利局,联系人:吴幸斌,联系电话: 3846805) 。

   44.对建设具有一定供水调蓄能力水库的,项目立项批复后,县财政给予小(一)型水库100万元/座、小(二)型水库50万元/座前期经费补助(牵头单位:县水利局,联系人:吕伟旗,联系电话: 3847728)。

   45.县财政安排300万元水毁水利工程修复专项经费,用于解决水毁及年久失修水利工程修复(牵头单位:县水利局,联系人:吴幸斌,联系电话: 3846805)。

   46.对村级水利协会运作良好的,给予经费补助( 100万元/年)。经考评,评比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并给予奖励(牵头单位:  县水利局,联系人:吴幸斌,联系电话: 3846805 )。

   47.对新建机井、电灌站等公益性灌溉排水泵站,经县水利局、财政局立项并验收合格,县财政按总投资额的85%给予补助(每年限20处,200万元以内)(牵头单位:县水利局,联系人:吴幸斌,联系电话: 3846805 )。

   48.县财政安排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维修资金(200 万元/年),确保饮水安全工程管护维修和水质卫生检测有正常的经费来源(牵头单位:县水利局,联系人:吴幸斌,联系电话: 3846805 )。

   49.对列入中央、省、市、县水质监测点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合格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或上级规定的指标,每年经县水利局、卫计局验收合格后,县财政补助每个监测点0.2万元(牵头单位:县水利局,联系人:吴幸斌,联系电话: 3846805 )。

   50.乡镇自行添置采购防汛物资,经验收合格后,由县财政补助50%资金(牵头单位:县水利局,联系人:张建培,联系电话: 3842454 )。

51. 2010年以前建设,对下游有防汛保安任务且总库容1万m3以上,审批合法建设的公益性小山塘实施除险加固的,经县水利局、财政局立项并验收合格后,县财政给予补助5万元/座(年限30座)(牵头单位:县水利局,联系人:吴幸斌,联系电话:3846805 )。(上杭县工商联)



工商联 龙岩市工商业联合会
版权所有:福建龙岩市工商业联合会  福建龙岩市总商会  Copyright(C) 2010 lysgsl.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访问统计: 18795020
电话:0597-3213969  传真:0597-3213959  电子信箱:gslllq@163.com  工信部备案:闽ICP备10014682号 技术支持:领御商桥